一、业务范围
  (一)动产质押:办理全国范围内新旧机动车、黄铂金饰品、存货、物资、高档电器、现代名人字画等质押贷款业务;
  (二)财产权利质押:包括股票、银行承兑汇票、基金、国债、银行存单等质押贷款业务;
  (三)不动产抵押:办理全省范围内的房产、土地使用权、在建工程等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;
  (四)资产鉴定评估和咨询服务业务。

二、典当办法
  (一)企业持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书;个体工商户持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;居民个人凭身份证可办理典当手续。
  (二)典当物品按二次流通领域可销价20%—80%支付典当金。
  (三) 收费标准:当期最短5天,可按天计费,动产每月一般按当金的4.2%不动产每月一般按当金的2.7%、财产权利2.4%收取综合费用;利息一般按月利率0.5%计算。综合费发放当金时扣除,利息在赎当或续当时收取。
  (四)当期满五日内可以续当,过期赎当每日加收典当金额1%的滞纳金。续当息费一般按典当金额的5%收取。
  (五)典当物品由本行与典当人当面点清,签字封存,由我行妥善保管。典当物品在当期内遗失或非自然因素损坏,由本行按典当品评估金额赔偿(属于自然变质损坏,应由典当人自负)。

三、赎当和绝当
  (一)当物到期赎取时,典当人持当票及原始登记证件办理赎当手续,缴纳其本金和利息。
委托他人赎当时,凭当票、典当人身份证以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证来办理赎当。赎当时,本行与典当人双方对典当物品验收无误,此笔业务即告中止。
  (二)当期满五日后,当户既不续当又不赎当,即成为绝当。
  (三)当票遗失,本人应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。未挂失或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,本行不负责任。

   本行负责为典当人保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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